问题:
尊敬的鲁先生,您好。我即将从广东一家大型国企辞职到上海一家外企任职,具有本科学历和工程师资格。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您:1。现国企能不允许我辞职吗?2。到上海任职后,我的人事档案怎么办理?3。外企的使用期长达6个月,在此期间内我是否具有任何法定的权利保障?感谢您在百忙中给予阅读。
答复: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答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辞职权和自主择业权,但是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动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否则,单位可以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2、关于人事档案的寄存和转移,各地规定都不同。实践中,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都有存放外地员工档案的业务,但是,您的工作单位事先应当出示商调函和接收证明。
3、在试用期内,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一般合同期限的解除程序不同外,您享受的权利与正式期的权利是相同的。具体包括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等社会保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