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鲁先生您好,我是广州一家银行的员工,今年合同到期,需续订劳动合同。新的合同最后一栏空白部分另外加上以下一段:若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一致而辞职,需赔偿甲方损失2万元。据说这是该行为了防止员工跳槽而另行加上的。
请问:公司如此强加给劳动者的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合法?如果当地劳动局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劳动者是否便有冤无处诉呢?另外,银行强制性要求每名员工缴纳一万元福利金(美其名日,实质上就是押金),只给一张收条,不注明期限(实质上是无期),这又是否合法?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我作为劳动者能通过什么办法、什么部门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呢?恳请得到指教。
答复:
您好!您与单位的约定应当属于违约责任条款,劳办发[1995]264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据此,如果您对该条款有异议,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您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您一旦签订,就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能将其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关于您提到的福利金问题,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抵押金,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对此,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