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人事经理,现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根据公司总部的安排,我公司将于明年初迁往外地,公司员工不可能随迁。我们已开始着手处理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本公司有一位部门经理,她3年期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12月期满,但目前该部门经理已有孕在身,其预产期为明年1月。由于公司搬迁,无法将她的合同延至“三期”结束。对于她的劳动关系,公司该如何处理?可以在公司搬迁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吗
首先要说明的是,即使贵公司在明年年初搬迁,届时公司也不能单方“终止”该部门经理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必须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由此,贵公司明年初搬迁时,这位部门经理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你所说的终止,实际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尽管是事出有因,但这也是被劳动法禁止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有这样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又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贵公司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于公司搬迁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公司方提出,即使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根据该部门经理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