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鲁律师,您好!
我于1995年7月进入原单位工作。1996年初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996年月1月至2001年12月。原单位过去执行的是福利分房政策。但是我没有分到。后来改为货币分房。但是此政策迟迟没有公布。于是我于2001年6月提出辞职。虽然合同期未满,但是原单位没有表示异议,批准了我的辞职请求。但是也没有提及住房的补贴。
但是最近,我听原来的同事说原单位决定出台住房补贴政策。大致的补贴对象是1998年底之前加入原单位工作的员工。我想请问,我可否向原单位提出相应的住房补贴。
谢谢!
答复:
您好!就目前的国家政策来看,住房补贴在企业单位还不属于强制支付的范围,而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其享受对象也只能是在职职工,对于已经辞职或调离的员工,企业没有义务为其补发。因此,您要求单位补发住房补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