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法律中,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有多久?期限屆滿後應如何申請延長?
問:在大陸法律中,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有多久?期限屆滿後應如何申請延長?
答:在大陸,註冊商標的有效受保護期限是十年,從商標被核准註冊之日算起。這段時間裏註冊商標具有法律效力,是受法律保護的。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延長,這個程序被稱為註冊商標的續展。
商標專有權人自由決定是否申請續展註冊,如果認為已註冊商標有繼續使用的必要,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限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商標局予以公告。
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中應寫明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證號、有效期屆滿日期、申請人的全稱和地址、申請續展的日期。還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圖樣五份,同時交回原《商標註冊證》,繳納相應的費用。經商標局核准後,將原《商標註冊證》加註發還,並予以公告。1998年11月1日以後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無須再交回《商標註冊證》。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註冊人相應的證明,並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滿,而寬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屆滿的,在寬展期內提出的續展註冊申請,仍須交回原《商標註冊證》,經商標局核准後,將原《商標註冊證》加註發還,並予以公告。
大陸對續展申請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除了以下二種情形外,商標局一般都會予以核准:(一)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才提出申請的;(二)違反註冊商標使用管理規定,屬於應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情形的。商標局對不予核准的續展申請,作出駁回決定,將駁回通知書寄給申請人,並退回已收取的相應費用。
續展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申請人應提交《駁回續展複審申請書》一份,並附送原《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維持或撤銷商標局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准續展註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期滿後沒有申請續展的註冊商標,將會被商標局登出。自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從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的次日起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