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境內資訊軟體能否平行輸入?
問:大陸境內資訊軟體能否平行輸入?
答: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此係真品平行輸入之禁止規定,但使用者非為散佈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份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依該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則排除適用。
是否應立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與杜絕仿冒尚無必然關聯,各國法例亦未必一概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至於大陸地區目前其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皆無類似我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