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可否轉讓?如果可以,應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問:註冊商標可否轉讓?如果可以,應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答: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商標註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商標專用權轉移給他人所有。
註冊商標的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程式辦理轉讓註冊手續,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國內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辦理商標受讓事宜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必須一併辦理。
轉讓用於人用藥品或煙草製品上的註冊商標的,受讓人還應當向商標局提供衛生部門或者煙草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文件。
註冊商標轉讓經工商局核准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絕改正的,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商標。
對於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會予以核准,將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