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已經註冊的商標會被撤銷?
問:在哪些情況下,已經註冊的商標會被撤銷?
答:(一)註冊商標使用了被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圖形,及文字和圖形的組合;
(二)註冊商標專有權人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段: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註冊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經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註冊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三)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被撤銷,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商標註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商標註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複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註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之內,將《商標註冊證》交回。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以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