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是否可以許可別人使用?如果可以,應注意哪些事項?
問:註冊商標是否可以許可別人使用?如果可以,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商標註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必須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管理機關存查,由商標局備案,並由工商局予以公告。違反這條規定的,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對於拒絕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消該註冊商標。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違反這一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