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商標法中對如何使用商標有哪些規定?違反這些規定會受到何種處罰?
問:大陸商標法中對如何使用商標有哪些規定?違反這些規定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註冊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兩類;對註冊商標和對未註冊商標的規定。
(一)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註冊標記(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對於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使用註冊商標,必須保證商品的質量,其產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並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大陸《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二)對於未註冊的商標,不得冒充註冊商標,不得使用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記,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大陸法律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沒有經過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違反這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可以根據情節處罰。
(三)《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五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塗改《商標註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收繳偽造或者塗改《商標註冊證》。
(四)任何人不得非法印製或者買賣商標標識。違反此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註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註冊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應依照下一問題的處罰措施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