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有多大?哪些行為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罰?
問: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有多大?哪些行為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罰?
答: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核准註冊的商標是指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包括商標名稱,文字圖形或其結合,指定的顏色;核定使用的商品指核定使用該商品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商標侵權行為就是行為人實施的侵害他人商標權保護範圍和保護期限內的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的不法行為,不僅應有侵權行為的存在,而且要求侵權行為與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從事侵權行為時,其主觀是故意的,即明知故犯。
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包括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註冊商標標識是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商標圖樣,商標權人對商標標識也享有專用權。
(四)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如:經銷明知或應該知道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將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裝璜使用,而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包括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註冊商標權人,都可以向侵權行為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要求工商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提起民事訴訟。
大陸行政區劃中的地區、省級、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調查處理具有涉外因素、或者跨地區跨省市、地域範圍較大的大案、要案和商標複議案件。一般情況下,大陸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直接受理案件,其職責主要是指導監督協調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商標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被控告或被檢舉的行為有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嫌疑的,可以進行調查取證,其調查權包括:詢問有關當事人;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在必要時,可以下令封存;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其他行為;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經過調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被控告或被檢舉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的,可以採取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有: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對那些採取了以上措施仍不能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可以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於尚未構成犯罪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行為的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受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超過上述法定期限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