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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如何?

    问:大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如何?
    答: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非自动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它们必须经由专利局审查,确认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取得专利权。
    大陆《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大陆《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大陆《专利法》规定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略有不同。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皆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从该定义可知,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以申请日划分的,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公开的技术,即为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凡是在申请日以前未公开的技术,则具备新颖性。
    所谓公开,简单地说即是指一项技术被公诸于众。公开的方式有三类:(1)以出版物方式公开。出版物不仅包括一般的书籍、杂志、专利文献、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和报告、报纸、产品目录及样本等纸出版物,还包括缩微胶片、照片、唱片、磁带、软盘、光盘等其它载体的出版物。出版物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是全世界范围内。也就是说,一项技术只要在申请日以前不论世界各地何处的出版物上刊载过,就不具备新颖性。(2)以使用方式公开。在《专利法》上公开使用包括为商业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以及为使用或销售而进行的展示。使用公开的地域标准仅限于大陆范围,属于”相对新颖性”,在国外的使用不属于公开使用。(3)其它方式公开。这是指除”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那些能为公众所知的其它公开方式。它主要是口头公开,如口头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播放以及科研鉴定、科研总结等。其它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也限于大陆范围。(4)抵触申请。大陆《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概念时,要求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献中”。如果在申请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献中,这种情况被称作抵触申请。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但如果前一申请没有公开而中止申请,则不属于抵触申请,后一申请的新颖性不被破坏,抵触申请只能发生同一大陆的专利申请之间,不同国家间的申请不存在抵触,因为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国的专利权是互相独立的。
    大陆《专利法》在规定新颖性概念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大陆《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大陆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大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24条第2项或者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24条第1项或者第2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24条第3项所列情形,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该发明技术要在本质上大大超过现有的技术,并且该项技术不是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也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该项技术在实践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地优于现有的技术。
    大陆《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不同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只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并不要求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
    至于外观设计,它不是技术性方案,而是一种关于美感的设计,因此,无法要求它具有技术上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只要求它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上,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具有明显的区别。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良好效果。实用性是一个价值概念,实用是指实际使用或者利用。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即具有实用性。这里所说的工业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运输业、交通业等各个行业。外观设计无实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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