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陆如何进行商标注册
目前台商在大陆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外国人申請商标注册必须在大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1995年以后大陆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由以前的有限指定机构变为全面开放。
进行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有:申請、受理及补正后受理、 审查、初步审查公告、异议、复审、核准注册等。
(一)申請:
1.进行注册申請首先应到商标局查询,了解自己准备申請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2.申請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标局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表申請,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当与商品分类表中相应商品的名称一致,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该附送商品说明。
3.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請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請书》一份。申請书中应当列明申請人的基本情况,作为申請人的资格证明(或称身份证明)。应写明申請人的全称或姓名、地址、国籍、和邮递区号,加盖章戳;申請人的名义(即名称或者姓名)、章戳应当与其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
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除了应该在申請书中写明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和邮递区号,加盖代理人的印章,同时还应该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载明代理内容及许可权。
申請人不能在一份申請书上填两个或多个商标。如果申請人打算就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可以按照商品分类表在同一个申請书中提出,不需要分别申請。
申請人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还没有列入商品分类表的,申請人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申請人用药品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批文》或者《药品经营批文》副本;申請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领导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請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申請等有关书面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字体应当工整、清晰。
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請还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十份(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图样应当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刷或者绘制,也可以用照片代替,但必须清晰,便于粘贴,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商标注册的申請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請书件的日期为准。
(二)受理及补正后受理: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书后,商标局将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主要审查申請人的是否具有申請资格,申請书件是否齊备、文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商品分类及商品名称是否准确等。
申請手续齊备并且按照规定填写申請书件的,商标局将编定申請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請手续不齊备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申請书件的,商标局将退回申請人的申請,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续基本齊备或者申請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商标局認为需要补正的,将通知申請人予以补正,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申請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其申請日期会得到保留;未作补正或者超过限期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三)审查:这个阶段进行的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請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已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請进行的分析、对比、审核,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有关商标的合法性,以决定是否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請。审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审查申請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是否便于识别;审查申請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大陆《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文字或图形;审查申請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相同商标一般指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及名称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外观、读音含义近似或相同的商标。
符合大陆《商标法》规定的申請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或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請,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由商标局编定初步审定号,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四)异议:商标注册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对该申請商标予以撤销,此即为商标异议。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才能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五)复审: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申請人可以提起商标复审程序:驳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請人后,申請人不服的;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大陆负责处理商标复审事宜的机关是由商标局设立的商标評审委员会。
具体程序是:对驳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請人后,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十五日内申請复审,由商标評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請人。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請人关于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十五日内,申請复审,由商标評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請人。
(六)核准注册: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大陆〈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自注册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